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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应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3/7/27 10:31:24 点击量:

 尊敬的客户: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0524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37 号文》)的规定,2013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至20120101日以来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政策将被废止。各船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其代理公司已经发通知,自20130801日起,对所有收取的运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相应增加6%-7%增值税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费。

谨此通知您,我司作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将自20130801日开航日起,对所有海(空)运费及附加费用(拖车费/报关费除外)按相应船公司实际通知加收6%-7%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如国家相关部门有新政策以及有进一步改变,我司将遵照执行。

感谢您给予我司的一贯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司本地销售或客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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